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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恩歆即鄧羽涵




            林明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14,8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恩歆即鄧羽涵邀同債務人林明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14,80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林恩歆即鄧羽涵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明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4,801元
林明卿、林恩歆即鄧羽涵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2.65%
001
新臺幣414,801元
林明卿、林恩歆即鄧羽涵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4,801元
林明卿、林恩歆即鄧羽涵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