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17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昆達即李志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852元元,及
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⑴其中112元,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⑵其中153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⑶其中198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⑷其中275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⑸其中324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⑹其中374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⑺其中375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⑻其中375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⑼其中378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⑽其中39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⑾其中391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⑿其中425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⒀其中45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⒁其中459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⒂其中468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⒃其中468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⒄其中468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⒅其中54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⒆其中546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⒇其中567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57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65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702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738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81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84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858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928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02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118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2,656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36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50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503元,自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507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57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829元,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040元,自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567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2,391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045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120元,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9,412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61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63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703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858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2,028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2,46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2,816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750元,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