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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陳翔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5,97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按逾期第1期400元,逾期第2期500元,逾期第3期6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