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代 理 人 李美珍
兼法定代理
人 范學勤
債 務 人 黃素清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99,19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本件聲請事項業經
聲請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