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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43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聲 請 人
0樓及68號1至2樓、2樓之1、7樓、9樓法定 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子綾即黃顧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子綾即黃顧薇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黃子綾即黃顧薇現因住所不明,而經戶政機關逕登記其住居地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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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