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張榶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住居於臺中
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提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