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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美珍 
債  務  人  鄒孝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3,194,45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170,670元,及自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