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呂明正即呂文忠之繼承人
呂王雪玲即呂文忠之繼承人
呂明騰即呂文忠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呂文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904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文忠之遺產範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敘明。
(二)緣被繼承人呂文忠於民國94年1月19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
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被繼承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
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被繼承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
聲請人所准被繼承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被繼承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被繼承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三)
詎料被繼承人呂文忠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5,904元整,及自民國97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迄未清償,今查被繼承人呂文忠已於民國97年04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呂明正、呂明騰、呂慧玉、呂碧玉、呂王雪玲,依
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被繼承人呂文忠之債務即由呂明正、呂明騰、呂慧玉、呂碧玉、呂王雪玲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依據現金卡契約及繼承
法律關係,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新戶謄、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