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詹小萍
債 務 人 蘇家于即老莫雕刻藝品社
蘇家于
莫違德
一、
債務人蘇家于即老莫雕刻藝品社、莫違德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2,97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蘇家于即老莫雕刻藝品社應向
債權人給付458,59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83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蘇家于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
㈠391,36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730,75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42,697元,及其中41,324元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