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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張花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承韻洋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就債務人承韻洋行有限公司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第項第款、第513 條第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承韻洋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承韻洋行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解散,經債權人陳報其清算人法定代理人為許耀璋,許耀璋設籍於臺北○○○○○○○○○,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