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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楊秉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51,04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36計算之利息,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楊秉鑫 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1月29 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651,04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3.3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證1: 信用貸款契約書。證2:帳務資料。釋明文件:證1: 信用貸款契約書。證2: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