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14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141元,及
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⑴其中6,990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⑵其中198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⑶其中11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⑷其中246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⑸其中2,00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⑹其中288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⑺其中484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⑻其中1,87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⑼其中36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⑽其中14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⑾其中24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⑿其中348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⒀其中306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⒁其中258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⒂其中216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⒃其中372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⒄其中498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⒅其中432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⒆其中581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⒇其中273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75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941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88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21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707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4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24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712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448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616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76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592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87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993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81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05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604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604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04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93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411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947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847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581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034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667元,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697元,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2,079元,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880元,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974元,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490元,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