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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楊順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141元,及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⑴其中6,990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⑵其中198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⑶其中11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⑷其中246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⑸其中2,00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⑹其中288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⑺其中484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⑻其中1,87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⑼其中36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⑽其中14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⑾其中24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⑿其中348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⒀其中306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⒁其中258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⒂其中216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⒃其中372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⒄其中498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⒅其中432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⒆其中581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⒇其中273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75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941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88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21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707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4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24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712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448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616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76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592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87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993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81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05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604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604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04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930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411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947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847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581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034元,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667元,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697元,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2,079元,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880元,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974元,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1,490元,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