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飛鵬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2,27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2,137元,及自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2,137元,及自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13,081元,及自110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