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代 理 人 涂逸斌
劉芮綺即劉韻卿
一、債務人劉芮綺即劉韻卿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18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92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少杰、劉芮綺即劉韻卿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78,73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0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