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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債  權  人  沐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嘉 
債  務  人  弘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債權人僅得請求自支票之退票日起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駁回。債權人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