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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曾孟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5,799元,及其中176,809元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違約金1,2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3,298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
    ㈠其中11,637元,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1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28,373元,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47計算之利息。
    ㈢其中35,807元,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㈣其中239元,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