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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家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53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即債務人林家聲於110年6月1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49.216.102.60)向聲請人線上申貸10萬元整,並約定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 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聲請人於110年6月22日將款項撥入借款人之存款帳戶。依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線上申辦專用)第6條約定,借款人應於撥款後前6個月之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自113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今尚欠本金13,53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果。本件以清償期業於113年6月22日屆至,經電話催理未果。二、為此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三、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如 鈞院無法下載使用,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