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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謝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932元及新臺幣38,1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謝碧霞 於民國(以下同)94年8月1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約定借款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於民國(以下同)94年8月1日,向聲請人訂定現金卡契約書乙份(證2),約定借款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6,932元,及自民國100年2月15起至清償日止,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38,198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15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釋明文件:證1:契約書(30萬、49萬)。證2:帳務資料(26,932元、38,198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3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32元
謝碧霞
自民國100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38189元
謝碧霞
自民國100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32元
謝碧霞
001
新臺幣26932元
謝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