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碧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932元及新臺幣38,1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謝碧霞 於民國(以下同)94年8月1日,向
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約定借款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
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
所載;於民國(以下同)94年8月1日,向
聲請人訂定現金卡契約書乙份(證2),約定借款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6,932元,及自民國100年2月15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38,198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15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
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釋明文件:證1:契約書(30萬、49萬)。證2:帳務資料(26,932元、38,198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351號
利息: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