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范稚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6,79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范稚芸於112年10月20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10月20日起至119年10月19日止。
詎料債務人范稚芸於113年06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迭經
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二)、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