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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范稚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6,79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稚芸於112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10月20日起至119年10月19日止。料債務人范稚芸於113年06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