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95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282元,及
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其中1,704元,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5,166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其中4,484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其中3,586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㈤其中2,583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㈥其中4,686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㈦其中2,340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㈧其中5,538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㈨其中4,382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㈩其中3,795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888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3,408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4,688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2,304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2,730元,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