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065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張德煊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
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張德煊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業於110年1月18日死亡,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依照
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