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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彤瑋 

            凃景倡 


            劉慧娟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繼承人凃宜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27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請准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張彤瑋、凃景倡、劉慧娟於繼承被繼承人凃宜妗財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0,272元整,及自民國(下同)113年1月5日起至113年2月4日止,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遲延利息;自113年2月5日起至113年11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14計算之遲延利息;自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遲延利息。二、督促程序之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凃宜妗於110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項)。三、債務人凃宜妗自113年1月5日起未依約履行今,計欠貸款本金20,272元整及如請求事項所示之遲延利息。依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四、債務人凃宜妗於民國113年2月2日死亡,依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得知查無凃宜妗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事,故依法其配偶及父母親:張彤瑋、凃景倡、劉慧娟為法定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凃宜妗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債務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張彤瑋、凃景倡、劉慧娟等三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此 致釋明文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勞工紓困線上成立契約、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72元
張彤瑋、劉慧娟、凃景倡
自民國113年01月05日起
至民國113年02月04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20272元
張彤瑋、劉慧娟、凃景倡
自民國113年02月0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4日止
年息2.214%
001
新臺幣20272元
張彤瑋、劉慧娟、凃景倡
自民國113年1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