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208號
代 理 人 洪繪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150,52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6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24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4,312元,第二期8,648元,第三期13,008元,
按年息百分之0.665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在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150,520元按年息百分之0.66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以150,520元按年息百分之1.33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253,76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8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5,243元,第二期10,515元,第三期15,816元,按年息百分之0.66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253,769元按年息百分之0.66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以253,769元按年息百分之1.33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