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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黃杏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債務人黃杏欽之戶籍地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認債務人之住所於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