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49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楊嘉儀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嘉儀發支付命令,
惟未據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致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形。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11月5日送達,惟其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