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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高葦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4,0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葦珊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38,07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月攤還本金1,269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69,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3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32,994元2.新臺幣31,050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994元
高葦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002
新臺幣31050元
高葦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994元
高葦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31050元
高葦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