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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鄧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688元,及自民國93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鄧惠雯於民國90年0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