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628號
張世彬
劉瑞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08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慧敏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世彬、劉瑞雲為連帶
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03,924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2年03月02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7月02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1,08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