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
代 理 人 宋尚賢
馮貴寶
一、債務人馮富寶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28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馮貴寶應給付債權人4,28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