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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春賢  

            陳曉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44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林世揚前邀同債務人林春賢、陳曉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133,487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二)按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本案自民國(以下同)113年7月10日起未獲清償,即本筆貸款:本金餘欠52,440元,及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經催討,仍未獲繳納,債務人林春賢、陳曉瑩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貸款全部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