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13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99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5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文廷前於民國107年02月09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35,992元,及自民國113年04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