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漆子逸即漆幼薇
吳子陞即吳韋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30,13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900元及
違約金3,013元。
㈡33,39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900元及違約金3,34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