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傅國誌
債 務 人 史邁特人因學有限公司
兼
債 務 人 呂美美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依
督促程序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
正本之附件中有關「
債權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附表」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2中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更正之,
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
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