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傅景楠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陳友澤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陳漢謙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傅雅筠兼傅燈河之繼承人
劉碧枝兼傅燈河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傅淑琴即傅燈河之繼承人、傅淑媛即傅燈河之繼承人、傅景楠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友澤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漢謙即傅燈河之繼承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傅燈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傅雅筠兼傅燈河之繼承人、劉碧枝兼傅燈河之繼承人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86,01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緣債務人傅雅筠(兼傅燈河之繼承人)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傅燈河、劉碧枝(兼傅燈河之繼承人)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九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78,34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傅雅筠(兼傅燈河之繼承人)自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486,0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連帶保證人傅燈河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死亡,債務人傅淑琴(即傅燈河之繼承人)、傅淑媛(即傅燈河之繼承人)、傅景楠(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聰耀(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友澤(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漢謙(即傅燈河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傅燈河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傅雅筠(兼傅燈河之繼承人)、 劉碧枝(兼傅燈河之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