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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志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6,0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志昇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1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25,341元正未給付,其中119,026元為本金;5,322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謝志昇於民國111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34,052元正未給付,其中127,076元為本金;5,68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謝志昇於民國111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2,688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86,954元正未給付,其中179,308元為本金;7,55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謝志昇於民國111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442,607元正未給付,其中424,628元為本金;17,88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謝志昇於民國110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57,141元正未給付,其中243,770元為本金;12,07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026元

謝志昇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7076元

謝志昇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9308元

謝志昇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24628元

謝志昇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43770元

謝志昇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