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17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
本件與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979號(即就債務人李聲堂准予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為
同一事件,且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義勇、李聲堂為連帶請求。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
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