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偵移調字第 648 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偵移調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暐駩  
代  理  人  石勳平  

相  對  人  洪孟嶢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賴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