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宏佾重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持有尚好重機工程有限公司所開立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遺失,已通知付款人止付,
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三、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固據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為證,
惟依聲請人於該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記載略以「客戶郵局寄出後未收到...本人並無收到」,聲請人既未收到
系爭支票,
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尚好重機工程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