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賴立雪
上列
聲請人因聲報桂冠圖書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
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展延至民國114年3月11日止。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21日經苗院雅 民有8111司司12字第10874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受疫情影響及清算事務繁雜
暨部分資產尚未處分,致尚未完成清算期間報表、剩餘分配財產計畫及召開股東臨時會等,恐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
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