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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賴立雪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展延至民國114年3月11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21日經苗院雅 民有8111司司12字第10874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受疫情影響及清算事務繁雜部分資產尚未處分,致尚未完成清算期間報表、剩餘分配財產計畫及召開股東臨時會等,恐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