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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高明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
    ,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8號裁定清算展延至113年1月31日,茲因公司土地尚未出售完
    畢,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