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高明亮
上列
聲請人聲請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
,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8號裁定清算展延至113年1月31日,茲因公司土地尚未出售完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