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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翁慶文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厚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展延至民國113年4月14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6日經苗院漢民有10112司司31字第29513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目前公司
    不動產簽約過戶過程延宕,恐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