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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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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8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假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8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温沛晴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湯宥宇即懋勝工業社等間假執行事件,債權人因溢繳執行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所繳執行費應予退還新臺幣1,994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而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此亦為強制執行事件所準用。所謂溢收者,係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對債務人湯宥宇即懋勝工業社等聲請強制執行,繳納執行費新臺幣(下同)2,033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查,本件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前已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2號執行事件中繳納執行費1,994元,並經本件職權調取前開卷宗確認無誤。是債權人本件所繳裁判顯有溢繳,故依首開規定,本院應退還債權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世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