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27458號
債 權 人 楊樹霖
上列
債權人因與
債務人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依職權退還
執行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執行費如有溢收情事者,執行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該聲請至遲應於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此觀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 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前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3日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30,546元元,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458號事件受理執行。因債權人聲請執行總金額其中200萬元,與本院112司執全80號
假扣押事件為同一債權,已於該假扣押事件繳納執行費16,000元,
本件重複繳納執行費16,000元,業經本院調卷審閱
無訛。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退還溢繳執行費16,000元,
爰裁定如
主文。
三、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
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