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14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湯志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