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士銘
律師(即被
繼承人駱能哲之
遺產管理人)
主 文
被繼承人駱能哲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駱能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
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駱能哲(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設苗栗縣○○鎮○○里0鄰○○路○段000巷0號)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日死亡,
聲請人經本院於112年11月24日以112年度
司繼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並查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經核尚無不合,爰定公示催告期間准許之。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