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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怡均  
相  對  人  徐林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2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徐永鉉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0年1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債務人徐永鉉於110年1月20日、110年6月1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1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分別自110年1月25日至130年1月25日及自110年6月21日至113年6月21日,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債務人徐永鉉自113年3月21日起不為清償,尚積欠174萬8,952元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9月30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徐永鉉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10月7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徐永鉉,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頭份市
自強

489

77
1/1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432
自強段489地號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巷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1層
一層:40.31


1/1

433
自強段489地號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巷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二層:40.31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