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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11萬元、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2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於111年3月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共計644萬元,其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1日起至131年3月1日止,並約定利息及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5,812,542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催告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0月28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698-11
132
1/14

2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698-12
76
1/14

3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698-17
86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191
苗縣○○市○○段○○○段000000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弄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一層:60.23
二層:63.92
三層:57.11
總面積:181.26

陽台:9.55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