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森睿  
相  對  人  鄭國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5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於(1)106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為自106年6月20日起至116年6月20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2)106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298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為自106年6月20日起至136年6月20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經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11,068,816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2月4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維新

1557

72.01
1/1
重測前:竹南段一小段1036-44地號
2
苗栗縣
竹南鎮
維新

1559

426.45
1/17
重測前:竹南段一小段1036地號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870
維新段1557地號
竹南鎮新南里10鄰神農街50巷22號
集合住宅、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4層
1層:54.68
2層:51.05
3層:54.68
4層:53.44
突出物1層:25.56
陽台:3.81
1/1
共有部分:維新段873建號。
重測前:竹南段一小段2193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