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龍岳
彭雪貞
張景雲
張素雲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
擔保債務人張龍岳、彭雪貞、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及其衍生費用,包括借款、買賣價金、租金、票據、承兌、貼現、墊款、連帶保證債務、手續費、回贖、應收帳款業務、
債權讓與等,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3年6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債務人張龍岳、彭雪貞、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5月30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6,864,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之
本票1紙,並約定利息。
詎聲請人於屆期後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支付任何款項,相對人尚積欠6,192,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
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396號裁定為證。另經本院於①113年12月17日通知相對人張龍岳、彭雪貞、張景雲、張素雲;②114年5月5日通知債務人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分別於①114年1月6日送達相對人;②114年5月22日送達債務人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惟其
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
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