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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張龍岳  



            彭雪貞  

            張景雲  

            張素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張龍岳、彭雪貞、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及其衍生費用,包括借款、買賣價金、租金、票據、承兌、貼現、墊款、連帶保證債務、手續費、回贖、應收帳款業務、債權讓與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6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債務人張龍岳、彭雪貞、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5月30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6,864,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之本票1紙,並約定利息。聲請人於屆期後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支付任何款項,相對人尚積欠6,192,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396號裁定為證。另經本院於①113年12月17日通知相對人張龍岳、彭雪貞、張景雲、張素雲;②114年5月5日通知債務人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分別於①114年1月6日送達相對人;②114年5月22日送達債務人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頭份市
東民段

245地號

180.65
1/1
張龍岳、彭雪貞、張景雲、張素雲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