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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寶玉 

相  對  人  張遠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82年10月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存續期間為自82年9月18日至82年10月17日,清償日期為82年10月17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即於82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約定於100年10月15日清償。借款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收據、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月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苗栗縣
後龍鎮
大山腳

1390-2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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